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唐文君 范质惠)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金明村村委会展开执行联动,运用“法院+村委”调解模式成功执结一起因好意搭乘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22年12月,刘某纯驾驶小型面包车搭乘同村人刘某良沿326省道由益阳往宁乡方向行驶时,与从宁乡往益阳方向由殷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良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纯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良入院治疗,经鉴定,刘某良本次外伤被评定为3个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9月,刘某良将刘某纯、殷某诉至赫山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纯需限期赔偿刘某良损失76802.21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纯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良向赫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某纯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并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刘某纯,刘某纯辩称自己本是无偿搭乘同村人刘某良,因人“背时”出了交通事故,当下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这么高的赔偿费用。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执行法官因案施策,以双方为同村居民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多次深入乡镇及村委,邀请当地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和村支书一同参与解决双方矛盾,协调赔偿事宜。在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及镇村干部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带来的不利后果,利用乡规民约做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讲“法理”、镇村干部述“情理”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纯一次性支付35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刘某良自愿表示放弃。
在执行法官和镇村干部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35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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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